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市長季建業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兩天前,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在東營中院受審,近十年來,有哪些落馬高官在山東受審?十八大以來落馬的高官中,還有多少人在排隊?本報記者對2003年以來受審或者已被提起公訴的42名省部級以上高官和十八大以來落馬的57名省部級以上高官進行了梳理。
  本報記者 宋立山 馬云云 實習生 王景霞
  11年來山東至少已審6名外地省部級以上高官
  外地落馬官員來魯受審的情況並不少見。除濟南中院外,棗莊中院、東營中院也曾審理過類似案件。2010年7月,浙江紀委原書記王華元在棗莊中院一審開庭。今年12月15日,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站在東營中院的被告人席上痛哭悔罪。不久後,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就將在煙臺中院受審。
  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建業利用其擔任中共江蘇省蘇州市吳縣縣委副書記、蘇州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工作委員會書記、昆山市人民政府市長、揚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揚州市委書記、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其擔任中共揚州市委書記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山東受審的高官中,任職安徽的占到絕對多數。包括倪發科在內,安徽已有4名落馬省部級官員在山東受審。其中,安徽原副省長王懷忠和安徽省委原副書記王昭耀均在濟南中院受審,前者於2004年被執行死刑,後者被判死緩;安徽原副省長何閩旭於2007年12月在臨沂中院受審,被判死緩。
  加上薄熙來案,2003年以來,山東各地法院已經至少審理6名省部級及以上高官。
  不少外省落馬高官來山東受審,那麼山東落馬高官一般在哪裡審理?根據公開資料,除山東省政協原副主席潘廣田和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段義和在省內審理外,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山東省委原副書記、青島市委原書記杜世成,均在外地審理。其中黃勝在南京中院受審,杜世成則在廈門中院受審。
  36名落馬地方高官僅6人未在異地受審
  本報記者對2003年以來審結或者已被提起公訴的36名在地方任職的落馬省部級官員梳理髮現,異地審判高官腐敗案件雖尚未制度化,但已成為審判高官的趨勢和慣例。在36人中,由落馬官員所在省份法院審理的只有6人,其中包括:潘廣田在濟南中院受審,段義和在淄博中院受審,河北省委原常委、常務副省長叢福奎在張家口中院受審,沈陽市政府原副市長劉克田在鞍山市中院受審,浙江原副省長王鐘麓在杭州中院受審,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孫瑜在南寧中院受審。
  上述6人,最晚受審的是孫瑜,為2009年8月31日。這意味著,近5年來,所有落馬省部級官員均在異地審理。
  十八大以來落馬的地方省部級官員中,已經受審或被提起公訴的共有5人,分別是王素毅、李達球、童名謙、倪發科和季建業,均為異地審理,其中內蒙古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和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分別在北京一中院和二中院受審。
  據《中國經濟周刊》此前報道,高官腐敗犯罪案件實行異地審判的慣例形成,可追溯至2001年的遼寧“慕馬案”(因遼寧省原副省長慕綏新、沈陽市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涉案而得名),中紀委查辦“慕馬案”時,發現馬向東的妻子利用關係網干擾辦案,為排除干擾,中央決定對該案進行異地審判。
  審理異地高官案數量濟南中院排第二
  如何確定一名落馬省部級高官去哪裡受審,雖沒有絕對的標準,但也有一些規律可循。比如地緣接近性,有相當一部分落馬高官是在任職地鄰近省份受審,這或是為了既能排除干擾,又能方便審判。南京市委原書記王武龍案2007年12月在合肥中院開庭,福建省委原常委、原宣傳部長荊福生案2007年9月在溫州中院開庭。
  中央任職的落馬高官受審時,也呈現地緣接近性的特征。原國家食藥監局局長鄭筱萸、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均在北京市一中院或二中院受審,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則在廊坊中院受審。
  不過也有例外,比如十八大後落馬的廣西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從大西南到了大東北,最終在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院受審。
  另外,由於首都北京的司法資源更為充足,人才和經驗優勢明顯,不少落馬省部級高官長途跋涉,到京受審。如貴州原省委書記劉方仁、雲南原省長李嘉廷。
  實際上,不論是“中央官”還是“地方官”,據本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03年以來被公開報道受審的42名省部級以上高官中,10人在京受審,占到23.8%,其中7人在北京二中院。另外,因薄熙來案備受關註的濟南中院“上鏡率”也比較高,有3人在該院受審,僅次於北京二中院。
  不少普通地市法院參與高官異地審理
  著名刑事法學家趙秉志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最高法一般在統籌考慮公正審判、司法效率和審理法院有關情況後慎重指定審理高官的法院。
  一是要有利於公正審判。能有效預防和排除貪腐官員關係網對審判工作的干擾,保證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二是要兼顧司法效率。綜合考慮當事人、證人等參加訴訟的便利性,以及異地偵查、異地羈押、異地起訴等所耗費的司法成本情況,一般選在離羈押地較近的重點城市。三是要考慮審理法院自身的情況。審理法院一般有過高官貪腐案件的審判經驗,審判方面的硬件設施也較好,能保證案件質量和有效防範安全事件的發生。
  業內人士透露,異地辦理主要是法院、檢察院及有關部門協商並綜合考慮的結果。前幾年這些案件多集中在部分直轄市和省會城市法院,這一兩年有所變化,一些普通地市法院也參與進來。
  有消息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在指定異地辦理之前,中紀委會同最高法和最高檢商議,最初,中紀委的紀檢監察室分別負責相對固定的幾個省份,假如某省出現高官腐敗案件,就會指定同一紀檢監察室管轄範圍內的其他省交叉辦理。
  從被查到受審最快只用了一個月
  高官從被查到受審,經歷的時間並不相同,多集中在一年以上兩年之內,也有幾個月或兩年以上的。
  本報記者梳理的案例中,最短的是段義和,因其涉及爆炸罪這一特殊情況,從實施犯罪到一審宣判,歷時只有一個月。
  但這畢竟是少數。多數高官從被查到受審,間隔時間在5個月以上,鄭筱萸6個月,江蘇省委原常委、組織部長徐國健8個月,李達球15個月,陳良宇21個月,劉志軍28個月,最長的是在濟南中院受審的王懷忠,達32個月。
  間隔時間長短與案情複雜程度直接相關。辦理王懷忠受賄案時,王懷忠對抗調查,拒不認罪。專案組從多省市抽調精幹力量,徹查該案,帶出了47起腐敗案件,足見其複雜性。
  至今形成的對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貪腐犯罪案件處理的通常程序是:中紀委立案檢查完畢後,將案件移送最高檢,由最高檢指定某一省級檢察院具體辦理,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後,再由最高法指定相應級別的人民法院進行異地審理。
  今年5月29日,隨著內蒙古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案開庭,十八大後落馬的省部級高官陸續進入“審判季”。目前,已有4人一審宣判,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因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李達球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劉鐵男受賄3000多萬被判處無期徒刑,王素毅也因受賄罪被判無期徒刑。
  截至2014年底,隨著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被查,十八大以來,落馬的省部級及以上高官已達57人。算上剛開庭的倪發科一案,目前已受審的僅5人,除了被處分的衣俊卿、付曉光和去世的任潤厚,還有49名落馬高官排隊等著受審。
  本報記者對已經判決並經公開報道的40名省部級以上官員進行梳理髮現,有3人被判死刑,分別是王懷忠、段義和和鄭筱萸,判死比例為7.5%。但是被判處死緩的人數達到15人,占37.5%,其中包括劉志軍。
  《法制晚報》曾以36名受審省部級以上高官為樣本分析稱,有23名選擇不上訴,占比為63.9%。比如,去年6月9日,劉志軍在被帶出法庭時說,“相信法律能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我不會上訴。”而另外13名不服一審判決、選擇上訴的,無一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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